烏魯木齊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指的是下列人員:
1、因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勞動合同終止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烏魯木齊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烏魯木齊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00元,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530元。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確定,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4個月。
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繳費時間滿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滿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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