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用于保護社會失業人員是無業情況下,可享受最低生活基本保障的優惠政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具備哪些條件呢?那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呢?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2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提醒一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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