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是確認失業人員身份、求職擇業和辦理錄用手續的憑證。
失業人員憑失業證進入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擇業,憑證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就業政策補貼。
哪些人可以辦理失業證?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未就業或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無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的經濟收入,有就業要求并且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的勞動者,可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證。具體包括:
(一)新成長勞動者。包括應屆職業學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的城鎮戶口畢業生,勞動預備制培訓結業人員,已過派遣期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二)已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就業轉失業人員;
(三)有就業要求的“農轉非”人員和外地戶口遷入人員;
(四)有就業要求的其他社會閑散人員;
(五)已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持《青島市居住證》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哪些人暫時不能辦理失業證?
(一)沒有就業要求的;
(二)失業登記時已有經濟收入或經營活動收益的;
(三)準備到全日制學校學習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
(四)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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