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簡單地說,對國家而言,失業證是統計人口就失業狀態資料的基礎數據;對個人來說,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
哪些人可以辦理失業證?
1、新成長勞動者:包括應屆職業學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的城鎮戶口畢業生,勞動預備制培訓結業人員,已過派遣期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2、已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就業轉失業人員;
3、有就業要求的“農轉非”人員和外地戶口遷入人員;
4、有就業要求的其他社會閑散人員。
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的,持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求職證》及《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二、戶口遷往外省、市的,持《戶口遷移證》、《失業保障金領取證》、《身份證》、《求職證》。
三、失業人員從事自由職業的,在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后,持《身份證》、《求職證》、《失業保障金領取證》和《就業登記卡》。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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