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天水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提高
兩區為936元/月五縣為879元/月
根據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精神,從7月1日起,天水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提高,兩區為936元/月,五縣為879元/月。
失業保險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精神,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原來一類區983元/月、二類區917元/月、三類區851元/月、四類區799元/月分別調整為一類區1081元/月、二類區1009元/月、三類區936元/月、四類區879元/月,新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省上有關文件精神,我市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調整調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我市的兩區秦州區、麥積區屬于三類地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執行三類區936元/月;我市五縣清水縣、秦安縣、甘谷縣、武山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屬于四類地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執行四類區87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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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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