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失業保險;
二、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三、及時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四、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勞動(聘用)合同到期終止;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三、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四、被用人單位辭退;
五、被用人單位除名或開除;
六、根據《勞動法》第 32 條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北京失業保險金具體發放標準: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6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4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70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97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925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816元發放。
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失業保險待遇將于次月直接發放至失業人員指定的銀行賬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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