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機構
個人戶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
辦理時間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工作日)
辦理材料
《居民身份證》、《就失業登記證》和失業人員自選的代發銀行開具的存折(卡)及復印件,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辦理材料到戶籍或常住所在地的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在社保所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同時由社保所為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于失業人員死亡后60日內持死亡證明、死者生前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領取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到社保所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持能夠證明供養直系親屬的相關材料申領一次性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未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按相關規定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存檔機構與個人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15日內,須持下列材料到職工、存檔人員戶籍或常住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或終止(中止)存檔關系證明;(三)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收費標準
本事項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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