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領取條件】
辦理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備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流程】
原用人單位應提供資料:
(1)失業人員的檔案及身份證復印件;
(2)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原件;
(3)單位與職工簽訂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書原件;
(4)單位支付失業人員的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原件。
個人應提供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
(2)社會保障卡原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辦理流程
1.申報。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審核。失業保險業務經辦窗口對單位繳費及失業人員失業情況進行審核、認定;
3.申領登記。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業務經辦窗口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4.發放。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次月發放失業待遇。
【領多少錢】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失業金標準上調:根據《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7]4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從2017年11月1日起,將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從最低工資標準的70%提高至85%,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分區域提高到1488元/月、1275元/月、1173元/月、1063元/月。各檔標準使用區域范圍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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