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申領人員范圍: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處于失業狀態的以下兩類人員,一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二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參保失業人員。
待遇標準:
屬于以上申領范圍的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標準分段計算;
累計繳費2年以上的(含2年)參保失業人員,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累計繳費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0%執行;
參加失業保險不足1年、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執行。
辦理期限最長可延至2021年6月底。
申領材料: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請務必到發卡銀行開通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
一、洛陽2020年失業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二、失業保險是什么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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