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療補助金,其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其30%-50%的醫療診治費,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
失業人員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待遇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另行規定。
失業保險金怎么領取?
一、失業3日后,原單位為職工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15日內,報市就業管理中心審核登記部進行檔案審核和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二、職工自失業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未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①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兩張二寸照片到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恢復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②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大連銀行卡到戶籍所在區失業保險科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
二、失業保險金按月領取,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第二個月開始,本人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到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審驗,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情況的扣發當月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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