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自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同時,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失業登記后,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
(注:這兩種情況的失業人員統稱大齡失業人員)
二、申領標準
待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即1520元/人月。具體領取月數如下:
繳費時間 | 領取期限 |
1年 | 3個月 |
2年 | 6個月 |
3年 | 9個月 |
4年 | 12個月 |
5年 | 13.5個月 |
6年 | 15個月 |
7年 | 16.5個月 |
8年 | 18個月 |
9年 | 18個月 |
10年 | 19個月 |
11年 | 20個月 |
12年 | 21個月 |
13年 | 22個月 |
14年 | 23個月 |
15年 | 24個月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主要項目有:
1、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我市啟動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期間,可享受價格臨時補貼;
3、自主創業的,可申請享受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助;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家屬可以申請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注:大齡失業人員只享受保生活待遇,即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價格臨時補貼;不再享受促就業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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