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總工會: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05 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調整我市高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5元。
二、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并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具體高溫津貼標準。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三、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玻埃保浮∧辍。贰≡隆。薄∪掌饒绦;《宜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宜勞社辦發〔2007〕103號)、《宜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宜人社辦發〔2012〕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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