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海南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發放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除了高溫津貼還有哪些防暑“福利”?
除了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須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如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工資津貼規定拒絕發放高溫津貼,可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一、海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多少?
海南高溫費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1、高溫補貼屬于公司給員工的福利之一,也是勞動法要求的福利之一,視具體情況執行,并非所有情況均為強制性發放的。
2、在無法降低減低高溫環境下,還要提供相應的清涼飲料、必要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設立相應的休息場所(要求至少有桌椅,通風良好或配備空調等降溫防暑措施)、防暑藥品。
3、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引起中暑,經省衛生廳行政部門批準診斷為職業病,可以依法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高溫補貼發放要注意什么?
1、發飲料不能替代高溫津貼
新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禁止用飲料等降溫品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2、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通知》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3、高溫津貼發放不能憑企業意愿
由于高溫津貼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各個企業執行情況參差不齊。公司規模大小,效益好壞對高溫津貼實施有很大影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介紹,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是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執行高溫補貼制度較好的單位。這類單位往往都會有關于高溫補貼明確規定,與此同時,一些中小公司,尤其是私營企業推行高溫費的則是鳳毛麟角。
三、高溫作業注意事項
目前,已進入盛夏高溫季節,施工現場環境溫度高,工作條件相對惡劣,施工人員勞動強度大,易出現過度疲勞、中暑現象,是事故多發時期。為確保高溫季節安全施工作業,結合高溫季節施工出現的不安全情況,總結出以下幾項重點安全事項:
1、各維護單位應合理安排作息時間,不得為趕工期隨意加班加點,要采取“做兩頭、歇中間”的方法或輪換作業的辦法,避免高溫日照曝曬、疲勞作業和防止職工中暑。同時應積極主動、熱心關懷施工人員的身體,防止施工過程中因高溫天氣引發工人中暑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各維護單位必須配置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氣水、風油精等防暑降溫藥品。除緊急搶修外,各單位可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合理安排檢修工作,避開高溫時段,趁早晚較為涼爽的時間抓緊施工。
2、對職工進行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教育,使職工知道中暑癥狀。
3、為防止高處墜落,心情不好時,身體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者不準進行高處作業;外腳手架、腳手板、安全網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條件不具備時,不準上高空作業。
4、施工現場嚴禁赤膊和穿拖鞋上崗,加強對安全防護用品佩戴使用的檢查,確保勞動防護措施的真正落實。
5、遇高溫、大雨、雷電和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與露外作業。
6、定期對臨時用電進行檢測,每個電器設備必須做到“-機-箱-閘-漏”的要求,配電箱要搭防雨棚;每天下班有電工拉斷電源,并巡查施工現場。
7、施工現場電焊時在下層火花著落處要設有圍板攔住防止擴散,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氧氣乙炔瓶在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好防曝曬工作。
8、特別是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特種設備等領域的安全監督,從嚴落實高溫氣候的日常監控、監督措施。
達州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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