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要求,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總工會聯合發文調整我市高溫津貼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4元。
根據要求,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按照每人每天發放,納入工資總額。
據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總工會等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改善工作環境。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
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
2、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
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4、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
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清涼飲料費不能沖抵高溫津貼
《勞動法》規定,在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具體形式包括:調整工作時間,錯開高溫時段;工作場所安裝空調、電扇;發放高溫費;為員工提供飲品和藥品等。
在防暑降溫上不許搞“雙重標準”,只要單位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正式工、臨時工應一視同仁。在露天工作或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免費為其提供衛生的清涼飲料,費用不應從工資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現金沖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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