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為引進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層次人才項目,為加強對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系引進帶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層次人才,來宜開展科技研發、項目合作、投資興業等能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二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由市科技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人才辦、市發改委、市經委、市財政局為協管單位,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為項目資金的監管單位。
第二章 引進對象
第三條 引進的重點一般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博士學歷或高級職稱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
(一)攜帶高新技術到我市創辦、領辦、合辦、承包、承租企業,或以技術合作等形式與我市的企業、科研機構合作生產高新技術產品,能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掌握核心技術或具有高成長性的項目;
(三)擁有處于國際國內領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轉化價值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
第四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引進宜賓市行政區劃外的各類高層次人才。
第三章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的原則、方式
第五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實行雙向選擇、引智與引人并舉、改善投資環境與改善用人環境并重、經濟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統籌兼顧、剛性與柔性引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采取靈活多樣、因人因事制宜的方式。
(一)引進對象攜帶項目來我市工業集中區創辦、領辦、合辦、承包、承租各類企業,應給予優先安排。
(二)攜帶項目來我市與企業合作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就業或調動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調、兼職、停薪留職、辭職等方式到我市短期或長期工作。
第七條 攜帶項目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自薦、推薦、招聘或中介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的支持政策
第八條 對引進的帶有一定成熟度或具有高成長性的從事科研開發和產業引導項目的高層次人才,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可給予每個項目 100 萬元資助,其中項目孵化資金不低于 60%,相關工作配套經費約 30%,引進對象的安家補助約 10%。在項目產生顯著效益后,再考慮資金支持和解決家屬、子女安置等問題。
第九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支持范圍
(一)市委、市政府定期發布的重點行業和重點學科需求的重大項目。
(二)市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發展領域、重點科技工程、區域創新體系工程和科技自主創新平臺等。
(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而又無法滿足的優勢產業中的重大科研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
(四)能引領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五章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申報
第十條 市科技局、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人才辦、市發改委、市經委、市財政局每年制定并發布年度高層次人才項目申報公告,明確重點支持范圍和要求。
第十一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的申請與受理
(一)凡符合引進高層次人才支持范圍的項目,需在宜賓市科技信息網(www.ybkj.gov.cn)項目申報系統填報《宜賓市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項目類別填科技專項),并報書面申請材料。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規范、真實可靠,并附裝訂成冊的相關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在網上受理申請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包括資格、形式等內容。審查合格后,市科技局和協管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立項審查。
第六章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立項審查
第十二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立項由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評估工作規范和審查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審查后提出意見。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的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評審專家,由市科技局聘任,并進入市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國家和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二)對被評審的項目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被評審技術項目的發展前景、市場狀況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 為保證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立項審查的公正性,審查工作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一)評審專家所在單位有申請項目;
(二)評審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項目的申請人;
(三)申請項目與評審專家有利益關系或直接隸屬關系。
第十四條 專家對所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秘密和審查意見應盡保密義務。市科技局尊重評審專家的意見并為其保密。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等部門對評審專家實行動態和信用評價管理,并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調整專家庫成員。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立項審查結論提出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立項初步意見后,征求市人才辦、市財政局的會審意見。
第十七條 經市科技局、市人才辦、市財政局會審通過的項目,要在宜賓科技信息網(www.ybkj.gov.cn)上發布擬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為項目議異期。對有重大異議的項目,市科技局會同市人才辦、市財政局進行復議。撤銷項目須有市科技局、市人才辦、市財政局的各方意見。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市人才辦、市財政局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報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評審委員會審定。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領導和市科技局、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人才辦、市發改委、市經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招商引資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第十九條 經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市人才辦、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在市政府批準項目經費計劃后與立項項目承擔者簽訂合同,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內容。
第七章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監督管理及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的日常監管和驗收工作;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并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項目承擔者定期將宜賓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及協管、監督單位根據需要隨時實地察看項目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者因客觀原因要求調整合同內容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技局及協管、監督單位批準后執行;項目承擔者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重大違約事件,市科技局可停止執行項目合同,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內完成。項目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由項目承擔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取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組織項目驗收后,應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一) 完成合同目標不到 85%;
(二) 預定目標未能實現或成果無科學、實用價值;
(三) 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 擅自修改合同內容;
(五) 超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者接到通知半年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劃及文件資料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第二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引進高層次人才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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