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發展戰略,吸引優秀人才來我區工作,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人才引進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服務發展,急需緊缺的原則;
(二)能力優先,注重實績的原則;
(三)引用結合,以用為本的原則;
(四)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從樂山市市中區外地區或外單位引進人才。
第二章 引進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引進對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于創新,符合用人單位急需緊缺實際。
第五條 引進人才具體分為以下五類:
第一類: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人才,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杰出創新創業人才獎獲得者、省科技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省“”入選者,以及其他同層次人才;
第二類: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類:急需緊缺的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或急需緊缺專業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四類:急需緊缺、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或符合省、市相關考核招聘政策的急需緊缺專業 35 周歲以下“985”、“211”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人員;
第五類:除第一至四類人才外,我區急需緊缺的具有特殊專長、才能、技藝等人員,主要包括:
1.懂技術、善管理的復合型高級人才;
2.重點產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等急需的專業人才或管理人才;
3.技術或科研成果具有獨立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通過轉化應用后可創造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貢獻的人才等。
第三章 引進程序
第六條 采取公開招錄、招聘或考核招聘的方式調入或聘用的人才,按照公開招錄、招聘或考核招聘規定程序進行引進。
第七條 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用人單位組團到市外開展招才引智活動的,用人單位對符合事業單位考核招聘條件的可直接按照現場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現場考察、現場簽訂《聘用意向協議書》的程序進行現場招聘。
第八條 各單位自主引進的人才要及時報區人才辦審核,對符合引才政策引進的人才,由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九條 薪酬。引進人才的薪酬,按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相關標準核定工資和津補貼,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
第十條 補助。引進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資、福利待遇外,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安家補助。引進的人才需與用人單位簽訂不低于5年服務年限的協議,方可享受5年的安家補助。具體標準:第一類人才5萬元/年,第二類人才3萬元/年,第三類人才2萬元/年,第四類人才1萬元/年,第五類人才1—3萬元/年。安家補助分周年發放。
(二)一次性獎勵。引進的人才在樂山市市中區工作滿5年后,有突出貢獻或有重大業績的,經績效考核,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給予5—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建立綠色通道。引進的人才配偶愿意在樂山市市中區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確有困難的,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就業。具有公務員或事業人員身份的,根據各單位職位空缺和人員配備情況,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管理權限辦理調動手續。引進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就讀我區中小學或幼兒園的,可以根據個人意愿,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優先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 設置一定數量的引進人才專項事業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統一管理,引進人才不占用用人單位原有編制,實行“人進編到、編隨人走、人走編收”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引進人才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上給予適當傾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建立事業單位人才特設崗位用于引進人才,用人單位相應崗位滿員時可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實行“人進崗定、崗隨人走、人走崗收”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條 引進的第一類和第二類人才納入縣級領導聯系人才(專家)的范圍,在工作期間,每年免費享受一次體檢、一次休假療養。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額退還安家補助:
(一)因個人原因提前終止工作合同(協議),辭職、離職、調動的;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必須中止工作合同(協議)的;
(三)其他未按相關合同(協議)履行職責的。
第五章 創業扶持
第十五條 依托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和財政、信貸、創投以及社會公益等各類資金支持,為引進人才搭建低成本、全方位、專業化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十六條 積極支持引進的人才通過多種形式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聯盟。成功在我區新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動站(科研工作站)、產業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經考核確認并保持正常運行的,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給予 20—50 萬元的創建工作補貼。
第十七條 對從事與我區重點產業密切相關,特別是文化旅游、金融商務、現代商貿物流、農產品加工等基礎性研究、科技創新、技術攻關等科研項目,具有較大項目價值或成果貢獻的,經審核認定,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給予 20—50萬元的項目科研經費補貼。
第六章 保障與管理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工作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各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我區急需緊缺專業目錄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編制,根據各單位初報情況并結合全區人才隊伍具體實際進行研究確定,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條 建立以業績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考核評價機制,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服務期內的人才每年考核一次?己瞬缓细竦,取消當年享受的政策待遇;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一條 引進人才相關優惠政策待遇按引進時的級別和類別執行。
第二十二條 引進人才過程中有特殊情況的,可報請通過區委常委會“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解決。
第二十三條 引進人才服務期間,如有一方提出終止協議,必須征得另一方同意,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協議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人才引進所需經費在區人才開發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人才引進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補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通報批評、終止或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理;對情節嚴重的,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鼓勵我區民營企業自主引進人才,可參照本辦法標準給予補助。區人才辦將根據用人單位引才實效和工作業績,每年在人才開發專項經費中給予一定補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在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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