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犬只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養犬管理工作,保證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員和經費,配備相應的犬只管理設施設備。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允許飼養小型犬,限制飼養中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飼養導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第五條 飼養犬只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獨戶居住的場所,每戶限養二只以內犬只;
(二)應當征求居住場所樓上、樓下和左右鄰居的意見;
(三)接受免疫接種(犬齡超過90日的犬只進行第一次接種,以后每滿一年再次接種。);
(四)犬只免疫接種后,養犬人攜犬到公安機關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五)到公安機關申領《養犬許可證》,領取飼養牌,以后每滿一年進行年檢;
(六)將飼養犬只情況向所在社區、物業企業通報。
第六條 攜帶犬只外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長度不得超過2米(中型犬為1.5米)的繩索;
(三)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犬只,并主動避讓他人;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攜帶中型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犬只;
(五)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時,征得駕駛員的同意,為中型犬戴嘴套,并將犬只懷抱或者裝入犬籠、犬袋;
(六)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和嘔吐物;
(七)即時制止犬只攻擊、傷害他人。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愛護犬只,約束犬只的嬉戲、打鬧、犬吠等擾民行為。
禁止在獨戶居所以外的場所飼養、存放犬只。
第八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喂食犬只,禁止犬只在公共水域內游泳。
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客運汽車(船)、火車等軌道車輛。
第九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學校、幼兒園等教育場所;
(三)醫院、診所等醫療場所;
(四)商場、飯店、賓館、歌廳等商業經營場所;
(五)體育場(館)、影(。┰、博物館等公眾文體活動場所;
(六)養老機構等特殊群體活動場所;
(七)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八)候車(船、機)室。
第十條 早六點至晚八點期間,禁止攜帶中型犬在人民廣場、世紀廣場、吉林火車站東廣場及西廣場、松花江兩岸的清水綠帶、北山公園、龍潭山公園、玄天嶺公園、兒童公園、江北公園等人員密集的開放式公共場所活動。
第十一條 犬只驚嚇、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支付狂犬病疫苗接種費和醫藥費,給予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精神撫慰賠償。精神撫慰賠償的具體額度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請基層調解組織予以調解,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養犬人還應當在24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到動物疫病防控機構進行狂犬病檢測。
第十二條 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養犬人必須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報告動物疫病防控機構,由動物疫病防控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的權力。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養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應當設立養犬管理的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公眾的投訴、舉報。
市公安機關在接到犬只傷人的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的規定及時派出警力處理。對其他投訴、舉報,應當在2日內處理,或協調其他部門在2日內處理。
市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飼養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應當立即派出警力捕捉或者捕殺。
第十五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養犬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及嘔吐物的行為,管理清掃保潔機構及時清掃保潔。
市城市管理部門在接到飼養犬只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引導和教育市民文明養犬。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設立一至二個犬只交易的場所。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遺棄、流浪等犬只的收容場所。
第十七條 犬只死亡的,在動物疫病防控機構指導和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自行掩埋、丟棄和非法買賣、贈與、運輸、加工等私自處理死亡犬只的行為。
第十八條 犬只經營、運輸和飼養犬只的相關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養犬管理機構、動物疫病防控機構以及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捕捉、捕殺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每犬2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飼養3只以上犬只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內處理有關犬只;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每犬2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或者免疫有效期限屆滿未重新進行免疫接種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內進行免疫接種;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每犬10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關于養犬義務和攜帶犬只外出等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以200元的罰款;未履行看管義務,致使犬只造成交通事故的,養犬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犬只驚嚇或者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未立即將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未支付醫藥費等相關賠償費用,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已經按照規定登記、年檢的,醫藥費額度500元(含本數)以下的,對養犬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醫藥費額度5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對養犬人處以醫藥費金額5倍的罰款;犬只屬于可以飼養但未按照規定登記、年檢、免疫的,對養犬人處以醫藥費金額6倍罰款;犬只屬于禁止飼養的,對養犬人處以醫藥費金額10倍罰款。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將傷人犬只送檢的,予以警告,限期2日內將犬只送檢;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行掩埋、丟棄和非法買賣、贈與、運輸、加工死亡犬只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自行掩埋、丟棄的處以每犬500元的罰款,對非法買賣、贈與、運輸、加工死亡犬只的處以每犬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的,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犬管理機構在接到舉報后依法進入公民住所檢查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出示公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外,還應當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管理部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管理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養犬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相互推諉的,或者接到投訴、舉報未依法處理的;
(二)未按規定到達現場處理相關事(案)件的;
(三)對犬只免疫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法發放免疫證明的;
(五)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或者故意拖延的,對不符合養犬登記條件予以登記的;
(六)違反規定標準收取有關費用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其他執法行為,造成公共利益或者養犬人、利害關系人利益損失的;
(八)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的;
(九)違反規定泄露養犬登記信息致使養犬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成區是指城區范圍內實際開發建設起來的集中連片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本條例所稱動物疫病防控機構,包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機構。
本條例所稱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時身高(犬只四足站立時前足到肩部最高點的距離)在60厘米以上(不含本數)的犬只。
本條例所稱中型犬是指犬成年時身高在40厘米(不含本數)至60厘米(含本數)的犬只。
本條例所稱小型犬是指犬成年時身高在40厘米以下(含本數)的犬只。
本條例所稱烈性犬種包括:阿富汗獵犬,阿根廷杜高犬,阿里埃日犬,愛爾蘭獵狼犬,愛爾蘭賽特犬,巴山基獵犬,巴西非拉犬,巴仙吉犬,貝林登梗,比利時牧羊犬,比特犬,邊境梗, 伯恩山犬,波音達獵犬,川東犬,刺毛犬,大白熊犬,大丹犬,大麥町犬,德國獵梗,德國牧羊犬,斗牛犬,篤賓犬,惡霸犬,俄羅斯高加索犬,法國波爾多獒犬, 法國狼犬,加納利犬,卡累利亞獵熊犬,卡斯特牧羊犬,凱麗藍梗,克羅地亞牧羊犬,可蒙多犬,獵狐犬, 獵鹿犬,靈緹,羅得西亞脊背犬,羅威納犬,馬犬,美國斯塔?す#晒偶毴,紐芬蘭犬, 牛頭梗,皮卡迪牧羊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拳獅犬, 薩摩耶德犬,沙皮犬,圣伯納犬, 松獅犬,蘇俄獵狼犬,蘇俄牧羊犬,蘇格蘭牧羊犬,塔塔爾牧羊犬,土佐犬,威瑪獵犬,西藏獒犬,西伯利亞雪橇犬,雪達犬,尋血獵犬,伊卑薩獵犬,意大利卡斯羅犬,意大利紐波利頓犬,伊利里牧羊犬,英國斗牛獒犬,英國古代牧羊犬,英國馬士提夫犬,中華田園犬,中亞牧羊犬,以及經公安機關和畜牧獸醫部門聯合認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其它犬種。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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