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補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依法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內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 征用集體土地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
第五條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下列標準執行:
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分別為: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下(含1畝)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人均耕地1畝以上,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多年經濟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進行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五)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六)征用村內空閑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七)征用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進行補償。
(八)征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鄉鎮企業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九)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第七條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以社、組為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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