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修訂)
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市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
征地補償費用在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區位、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進行計算。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凡在本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補償,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其中征收農村村民宅基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征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參照所在區片的相應用途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評估補償;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設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補償按本標準執行。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三、本標準測算基準日為1月1日。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原則上2-3年更新一次。因征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四、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費用按法定最高綜合補償倍數(30倍)乘以所在區域年產值標準執行。
五、同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建設項目涉及不同區片征地的,按照從高的原則統一確定其征地補償標準。
六、本標準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征地,其征地補償仍按雙方約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七、在本標準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辦理征收土地審批手續并實質性開展征地工作,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協商征地補償但尚未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征地,按已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八、各市縣政府應嚴格執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用,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九、本標準公布實施后,各類新建項目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應按照本標準執行。按照本標準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縣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十、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市縣政府必須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