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湖州建設信息網發布《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公告,表示期限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
附原文內容: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精神的基礎上,經深入調研,擬定了《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期限: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3日。
對《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或建議的,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電話、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方式反饋,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聯系方式,單位需加蓋公章。
聯系人:潘女士;聯系電話:2056671;傳真:2598115;郵箱:huzzsb@163.com;地址:湖州市蓮花莊路137號3號樓1樓市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公室。
特此公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資金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是指房屋征收活動中下列費用的總和: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費用;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費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費用;
(四)因征收房屋產生的各項補助和獎勵的費用;
(五)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過程中產生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預算,應根據征收范圍內有關情況調查結果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
已落實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算計入,折算金額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總建筑面積乘以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折算金額不得低于征收補償資金預算的50%。
第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屬財政資金保障的或市級國有企業保障的,建設活動主體應在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前,將補償資金預算提供財政部門或市級國有企業提供的市一級銀行出具的資金保障證明;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屬非財政資金保障的,建設活動主體應按補償資金預算,在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前與房屋征收部門、資金專戶開戶銀行訂立三方協議,補償資金足額存入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并實行凍結。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對補償資金解除凍結。
第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顚S,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建設活動主體、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監督。
第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或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經核實不足以滿足征收補償工作實際需要的,建設活動主體應在房屋征收部門規定的限期內補足。房屋征收暫緩實施或不實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決策作出后及時將補償資金退還建設活動主體。
第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建設活動主體應及時就征收補償資金進行結算,審計機關應當進行審計,并及時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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