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嘉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嘉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嘉政辦發〔2017〕62號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主要對房屋征收中涉及搬遷和臨時安置的相關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一是適度上調征收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標準。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償費由原來的每戶1000元調整為每戶1500元;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由原來的每戶2000元調整為每戶3000元。二是適度上調征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標準。征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由原來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調整為三環內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三環外每月每平方米15元。選擇貨幣補償,或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三是適度上調征收商業和辦公用房的搬遷補償標準。征收商業、辦公用房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原來的每戶1000元,調整為每戶1500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由原來的按每平方米10元計發調整為按每平方米15元計發。四是適度上調征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保底”標準。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保底”標準由原來的每戶每月900元,調整為三環內每戶每月1100元,三環外每戶每月900元。
該“標準”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相關補償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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