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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征用單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屬物)的補償費,由拆遷部門按照本市現行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再增加60%系數勘估作價,與產權所有者在期限內辦理拆遷補償手續,同時收回房屋產權證件;并將補償費交付產權所有者。逾期不辦的,房屋先行拆除,補償費由拆遷部門無息代管。有產權、債務糾紛限期內尚未協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糾紛解決后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產權的,可用安置房作價抵償。樓房一、四層按建筑造價(不含征地、拆遷、配套等費用,下同)作價,二、三層按建筑造價加5%作價,五層以上按建筑造價減5%作價。安置房與征用房兩相作價找差,付清差價款后,由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書。第十二條拆除農業戶自住房和農村集體所有房屋,由所在鄉、鎮統一劃定宅基地重建。拆遷部門按規定對被拆房屋作價補償,并按原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發給建房補助費。無條件解決宅基地的,按照私房、單位自管房的安置、補償辦法辦理。對租賃給城鎮居民使用的房屋,新建后仍安置原使用者。第十三條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房屋,建設單位用安置被遷單位和住戶的房屋作為產權抵償,包括拆甲區安乙區的均不另作經濟補償。抵償產權有困難的,按本市現行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再加60%系數作價補償。被拆房的管理部門應及時停租、撤管、注銷產權。第十四條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由拆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行拆除,以料抵工。第十五條單位提供房源對被遷戶作固定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積每平方米240元對安置單位作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中,安置租借私房的,按產權所有者160元和安置單位80元的數額補助。私房主自住房自行解決安置房的,按原居住面積每平方米240元作一次性經濟補助。第十六條被遷戶的搬家費,以一口人戶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元的標準計發。被遷單位的搬家費,按被拆房屋的使用面積,生產、倉庫用房每平方米5元,辦公、營業用房每平方米3元計發。對先做臨時安置的被遷單位和住戶,待固定安置搬遷后,再發一次搬家費。被遷戶參加拆遷會議,按實際天數計算;搬家時給予兩天假期。由拆遷部門出具證明,均按公假處理,不影響評比和獎勵。第十七條被遷戶和被遷單位的搬遷時間統一規定為七天。被遷戶每提前一天,按正式常住戶口1?3口人戶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發10元;被遷單位每提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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