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推進城市建設,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堅持決策民主、程序規范、標準統一、補償合理、安置到位、結果公開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建局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指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辦市區范圍內房屋征收方案審核、督促落實補償等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下達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補償項目的征收、補償決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第四條市發改、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社、國土、規劃、環保、文化、物價、工商、稅務、國資、信訪、房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應符合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六條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各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農村和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應將調查結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進行核實。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標注建筑面積為準。未標注建筑面積的,平房建筑面積按使用面積乘以1.334計算,樓房建筑面積以實測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為準。未標注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為準;未記錄用途的,以規劃部門認定為準。
對未經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新建、擴建、改建;不得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不得改變房屋用途。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征收范圍確定后,住建、公安、國土、規劃、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停止為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分戶、抵押、工商登記、權屬變更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忻州城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由忻府區人民政府或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根據征收房屋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經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市人民政府根據公眾意見將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及時予以公布。
因忻州城區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召集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組織聽證,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各縣(市)的征收補償方案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忻府區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5日內,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并在有關媒體發公布公告。公告應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區人民政府和街辦及房屋征收部門應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條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并適時更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取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按多數人意見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選定。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由監察部門監督,確定過程及結果應當通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
征收私產房屋,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產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征收具有合法手續的單位產住宅房屋,屬于政府投資的不予補償;屬于非政府投資的,比照私產房屋只對產權人予以適當的貨幣補償。
直管公產或單位產房屋征收后,產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征收集體、私有企業非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包括裝飾裝潢)價值補償原則上按照房屋評估價扣除土地出讓價款確定并予以貨幣補償。
征收學校、醫院、郵政、文化、體育場館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涉及古樹古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產權調換。
征收住宅房屋應當堅持征一補一、以舊換新、最低保障、階梯價格的原則。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戶可在原建筑面積基礎上無償贈送10%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5平方米。拆除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按優惠價1500元/平方米安置到6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被征收人愿選擇“大房換小房”的,調換房屋不足原房屋面積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被征收人按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安置房。
第十五條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與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后可直接安置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有購買能力的可按成本價購買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第十六條征收部分產權住宅房屋的,未購買部分先房改補交差價款,過渡成全部產權后,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補償。
無能力繳納房改差價款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征收面積的私產部分,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補償。
一證多戶,依證安置后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剩余住戶,可按成本價分別優先購買一套高層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無購買能力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對自建自住房,房、戶對應且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價優先購買一套高層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無購買能力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住房無償拆除。
第十七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按照國家關于房地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應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的,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對補償款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十八條征收住宅房屋應給予搬遷補助。忻州市區搬遷補助費按房屋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等附屬用房)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遷補助費按兩次計算,一次付清。
征收住宅房屋應給予臨時安置補助。忻州市區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月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給予搬遷補助。忻州市區商業營業(含倉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6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80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40元,醫療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60元。
第十九條征收經營性、生產型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停產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為:
工資補償應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在冊(在崗)人員情況,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平均納稅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征收原因造成全部停產停業,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產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征收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住宅,補交商業用地出讓金的按征收經營性、生產型非住宅辦理。否則,按住宅辦理。
第二十條征收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簽訂租賃合同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對被征收人給予3個月租金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對承租人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經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對房屋承租人已進行安置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二條忻州市區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在征收決定下達后20天內搬遷完畢的,按3萬元/戶標準予以獎勵;21天至25天搬遷完畢的,按2萬元/戶標準予以獎勵;26天至30天搬遷完畢的,按1萬元/戶標準予以獎勵;超過30天未搬遷完畢的,不予獎勵。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每證獎勵4萬元。
第二十三條低層和多層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20%。
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按月計算,首次發放期為12個月,其后每6個月發放一次。
在通知辦理安置房屋入住手續期限內,被征收人不辦理入住手續的,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助后,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擁有產權的地下室、儲藏室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忻州市區實際使用但無產權的地下室凈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900元/平方米補償,層高不足2.2米的按600元/平方米補償。
被征收人搬遷后,應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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