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晉市政發(1993)77號
1993年11月1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望遵照執行。
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及山西省建設廳《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民政部制定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規劃區域內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須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引起的搬遷、安置、補償等事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拆遷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拆遷工作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拆遷后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后,新的用地單位的個人,可通過出讓或劃拔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各級政府的職能機構,金融、法律機關等都要協助辦理拆遷、安置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市區拆遷管理總的原則是,市統一領導者,市、區、街道辦事處分級管理,逐級申報。
第七條:市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執行有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指導市、區拆遷管理部門、拆遷單位和拆遷人依法實施拆遷。
三、負責對拆遷承辦單位進行資質審查,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
四、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處理和裁決拆遷安置糾紛。
六、查處違反拆遷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委托拆遷者的委托合同。
八、拆遷申請報告。
第十條: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應委托經市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拆遷資格的專業拆遷承辦單位負責拆遷,并簽訂委托拆遷協議書,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市拆遷居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實施拆遷。
第十一條:拆遷實施前,市拆遷主管部門應向拆遷范圍內的確良被拆遷人發布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拆遷期限、回遷期限等;拆遷地的拆遷主動管部門和拆管承辦人,負責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宣傳拆遷有關規定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市拆遷主管部門通知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工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須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三條:拆遷承辦單位或拆遷人應按《房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搬遷期限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準擅自改變范圍的拆遷期限。
第十四條:拆遷承辦單位或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就安置地點,安置面積、補償辦法,進戶時間。有關經費用發放以及違約責任等項內容,在拆遷前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拆遷承辦單位或拆遷人與被遷人經辦商達不成協議的,可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訴訟期間有,拆遷人已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臨遷用戶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承辦單位或拆遷人在被拆遷人遷時,應向被遷人出具《搬遷驗收單》。(包括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姓名和名稱,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性質、地址、面積、拆遷時間和協議簽訂時間等),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不準妨礙拆遷人員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超過規定的搬遷期限不搬遷時,由市拆遷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過期不搬遷的,由市拆管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承辦單位或拆遷人不準對搬遷的被拆遷人,停止供電,供熱、供氣、不準拆未搬遷的被拆人房屋。
第十九條:在拆遷范圍內,自發布拆遷公告之日起,不準自行新建、擴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不準改變房屋用途,不準自行房產交易和房屋互換。
第二十條:拆遷承辦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時,應按規定標準推向拆遷人收取拆遷費。
第二十一條:拆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不準利用職權循私舞弊。
第三章拆遷管理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拆遷單位或拆遷人對被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給予妥善安置,合理補償,做到先安置,后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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