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包括市政府決定將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上單位、集體、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條市政府確定的區級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房屋征收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促進城市發展和建設,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四條區級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公告。公告須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六條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公房、經租房)等有效房證,按房證面積補償。
單位產、宗教產等無正式房證面積的以財政評審中心實際測量為準。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市政府組織監察、國土、規劃、建設、房管、工商、稅務、審計、評審、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第九條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結果給予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結合成新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或隨機抽取。
4、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評估結果公布后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市政府制定的產權調換優惠辦法,在規定的安置區依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第十條產權調換的優惠辦法
1、被征收房屋認定為私有房屋
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以舊換新”,不結算差價。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內補貼價保障住房;60?以內成本價以小換大;超出60?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給予成本價加政府限價不超20?的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給予20?政府限價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2、被征收的房屋認定屬國有產、同屋異產房屋的公產部分、未返還經租產、單位產、宗教產等的,原則上均按800元/?的價格回購原房屋、回購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補償按私有房屋補償。
3、對私房改造期間國家經租產房屋
(1)符合政策返還產權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補償;被征收人沒有居住的,搬遷補償及臨時安置補償不予補償。
(2)對持有原《大同市公產房屋租賃證》(符合政策已返還產權)的承租人,經大同市房產主管部門認定確無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條件的,原則上按國有產房征收給予補償。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屬國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則上對國有土地上登記的房屋面積按市財政評審中心及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給予貨幣補償。確無住房的0-45?按補貼價結算,45-60?按成本價結算給予安置補償,超出60?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5、被征收的房屋屬營業性商鋪
(1)對手續齊全的營業性商鋪,原則上按“征一還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
(2)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執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動產發票且有規劃手續,土地屬劃撥的營業性商鋪,被征收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原則上按“征一還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需置換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換系數進行置換。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執行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
第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如下:
1、對公產房(含單位產、宗教產)如果無能力回購,又符合廉租房屋保障標準的,經公示后可安排一套廉租房,原房屋收回。
2、對于自建自住,房、戶對應,調查確無其他住房的被征收戶,對經濟狀況相對較好的按政府限價購一套60?左右的經濟適應住房;對特困戶、低保戶,按800元/?回購45?廉租房,產權為私產;對無能力回購的特困戶、低保戶,符合廉租房條件的,可申請配租廉租房。
3、對于私產房被征收戶,如果為低保戶、特困戶,無力繳納安置房差價的,按同屋異產安置。
4、對公產房一證多戶按有效手續安置后可優先租賃公租房,經濟狀況相對較好的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無能力且符合廉租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保障住房。
5、被征收戶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認定條件、價格標準及安置標準。
認定條件:(1)屬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2)要求必須是被征收人的直系親屬。(3)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及相應房改的。(4)申請人必須和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兩代或兩代以上的。
價格標準:按市政府出臺的各安置區分類價格中的政府限價執行。每戶按政府限價安置至60?;安置房超過60?部分按政府確定的市場價結算。
第十二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建房屋申請保障住房的原自建房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非住宅房屋補償
對手續不齊全的營業性商鋪或其他手續不齊全的房屋按原始購買金額加利息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對于逾期臨建及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各安置區分類價格
迎賓街東南角(晨光花園南側)安置區、平城街東南角(農牧機械廠)安置區、平城街西南角安置區、御河西岸(迎賓橋北側)安置區、御河西岸(迎賓橋南則)安置區、御河西路北段(北岳中學東)安置區、濱河路西側(五愛預制廠)安置區、商業學校安置區、高寒所安置區、魏都大道東側(橡膠廠)安置區、魏都大道西側(利群制藥廠)安置區、黃花街東側安置區:補貼價按1100元/?結算,成本價按2100元/?結算,政府限價按2800元/?結算,市場價按3600元/?結算。
南環路南側安置區、云波里東側安置區、云波里南側安置區、西環路西側安置區、南環路西延南側(新三中南)安置區、城北(東風里、醬菜廠)安置區、同泉路安置區:補貼價按900元/?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結算,政府限價按2600元/?結算,市場價按3400元/?結算。
開源西街安置區:補貼價按900元/?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結算,政府限價按1800元/?結算,市場價按2600元/?結算。
北辰西苑安置區、北辰花園安置區本區域內被征收人就地安置的,補貼價按900元/?結算;古城保護及舊城改造范圍內被征收人選擇在該區域安置的補貼價按600元/?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結算,政府限價按1800元/?結算,市場價按2600元/?結算。
以上是2011年各安置區的分類價格,以后每年各安置區的分類價格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搬遷補償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按300元補償,被征收的房屋超過30?的按每平米10元進行補償,補償按兩次支付。先安置后搬遷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家費。
第十七條臨時安置補償
1、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被征收房屋屬平房及土樓房面積在30?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償按300元/月;30?以上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2、被征收房屋屬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面積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補償;超出60?面積按每平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3、被征收房屋屬商業鋪面房的,面積在30?以下的按800元補償;面積在30?以上的按20-30元/?/月補償。
4、地下商鋪按15-20/?/月補償。
5、二、三層商鋪按15-25元/?/月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期限從搬遷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時。
第十八條搬遷時間獎勵
在市政府通告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每戶給予3000元搬遷時間獎勵。
第十九條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訂立征收協議并搬遷的,1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可領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家費、時間獎勵。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政發【2008】81號公布的《大同市城市住宅拆遷安置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的房屋拆遷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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