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醞釀已久的《太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正式發布。據悉,此《規定》規范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房屋征收補償行為,是以不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建設,不同于商業性開發,涉及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 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規定》明確,對未經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住建、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對認定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具體內容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住宅屋一律不予補償。集體、私有企業非出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照房屋評估價扣除土地出讓價格后予以補償。符合破產條件的國有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障,土地收歸政府,房屋不予補償。 補償要簽訂協議 確定被征收房屋予以補償,那么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以及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一份《補償協議》!秴f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意見,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房屋怎么計算面積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標注建筑面積為準;未標注建筑面積的,平房建筑面積按使用面積×1.334計算,樓房建筑面積以實測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為準;未標注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為準;未記錄用途的,以規劃部門的認定為準。 如有異議可行政訴訟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征收非住宅不補房只補錢 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 征收住宅可換房,可補錢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私產房屋,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可采取貨幣補償和安置住房兩種方式。擁有其它產權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征收單位產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產住宅房屋補償;征收單位產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續確定給予補償的,只對產權人予以貨幣補償;直管公產或單位產房屋征收后,產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產權調換啥原則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積零成本以舊換新,安置房屋原則上為高層住宅。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戶可在原建筑面積基礎上無償贈送15平方米。贈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補貼價補交,55?70平方米范圍內的按2000元/平方米優惠價補交。贈送15平方米后超過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優惠價補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部分按市場價補交。 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沒有其它產權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產權,與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安置。已購買部分產權的,未購買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產權,與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安置。 征收單位產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標準安置。 被征收人優先給予保障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無能力繳納私產住宅房屋款差價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為同房異產,原征收面積為私產,超出部分為直管公房產權。 無能力繳納直管公產、單位產住宅房屋產權置換款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一證多戶的,按有效手續安置后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剩余住戶,可按成本價分別優先購買一套高層70平方米安置房。無能力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優先廉租房或公租房。 對自建自住,房、戶對應,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價優先購買一套高層70平方米安置房。無能力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房或公租房,原住房無償拆除。 搬遷補償15元/平方米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搬遷費按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一次付清。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貼。 高層安置房屋過渡期限為3年。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費,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臨時安置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臨時安置費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按月計算,首次發放期為12個月,之后每6個月發放一次。在通知辦理房屋安置手續期限內,被征收人不辦理手續的,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費。 早搬遷可獲獎勵 在征收決定下達20天內搬遷完畢的,按照20000元/戶的標準予以獎勵;在21天至30天內搬遷完畢的,按照10000元/戶的標準予以獎勵;超過30天未搬遷完畢的,不予以獎勵。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每證獎勵30000元。 地下室也補償 被征收人擁有地下室產權的,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實際使用但無產權的,地下室凈層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補償;凈層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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