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現將《成華區青龍街道新山社區三、十組,海濱灣社區三、五、六、十一組及社區集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簡稱本方案)和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文件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和使用辦法,《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12〕99號)文件規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9〕31號)規定的被征地人員安置辦法和標準擬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5月8日止,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可在此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送達機投橋街道辦事處拆遷科,如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視為同意本方案。
聯系人:馬雨 聯系電話:83100351
四、本方案公告期滿后報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成華區青龍街道新山社區三、十組,海濱灣社區三、五、六、十一組及社區集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4月3日
成華區青龍街道新山社區三、十組,海濱灣社區三、五、六、十一組及社區集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37號和〔2014〕第14、15、16號)公告內容,根據在此次征地范圍內依法進行的征地補償登記的結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以下簡稱78號令)、《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9〕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制定。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76號文件有關規定,此次征地范圍內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3065元/畝的10倍計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標準減半計算,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使用。
此次征地范圍內共有1666人應實行城鎮安置,應安置人員按照31號文件規定的辦法和標準進行安置。安置補助費按照76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進行計算,其用途首先作為繳納被征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多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共有2084人應安置住房。按照78號令、成都市國土局《關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成國土發〔2001〕73號,以下簡稱73號文件)文件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03〕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文件的有關規定,采取貨幣化安置或者現(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應安置住房人員可自主選擇此兩種方式之一。
貨幣化安置和現(建)房安置均以應安置住房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面積為依據,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計付住房安置費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標準、結算辦法和搬遷獎勵辦法以及選擇現(建)房方式需要過渡人員的過渡費支付方式和標準按15號文件、7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被拆除住房的征地“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現(建)房位置:本次征地范圍內。
三、青苗附著物補償、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養殖、種植專業戶補償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鄉鎮企業拆遷補償費、種植專業戶補償費按照99號文件附表所列標準支付;養殖專業戶補償費按照78號令附表五所列標準支付。
四、其他
。ㄒ唬冻啥际腥嗣裾魇胀恋毓妗罚ā2011〕第37號和〔2014〕第14、15、16號)發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處未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口必須具有此次征地范圍內的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本方案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
(二)鄉鎮企業拆遷的有關獎勵辦法按照1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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