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寶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 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持有當月城市低保領取?證的被拆遷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積低于市區城市人均住宅面積的,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達到市區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積。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價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五條 對被拆遷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其未計入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給予補償的部分,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產權調換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第七條 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時,在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按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
第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采取產權調換時,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直接經濟損失補償費,其標準按上年度被拆遷房屋月平均市場租金確定,按月支付。
第九條 本規定與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一并執行。
第十條 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拆遷城市房屋的補償,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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