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云浮市城區“三舊”改造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五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三舊辦”和云城區政府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5日
第一條為規范市城區“三舊”改造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和省、市有關“三舊”改造的政策法規,結合市城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市城區的“三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三舊”辦是本市“三舊”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云城區政府負責市城區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工作。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工作。
市和區兩級發改、住建、國土規劃、公安、工商、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實施本實施辦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征收(拆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在“三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內,項目開發單位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意愿: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遷)必須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遷)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條“三舊”改造項目開發單位必須擬定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報云城區政府審批。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拆遷)的目的;
(三)房屋征收(拆遷)的范圍;
(四)被征收房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認定辦法;
(五)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和獎勵標準;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八)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擇方法;
(九)房屋征收(拆遷)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十)房屋征收(拆遷)補償的簽約期限;
(十一)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二)其他事項。
第七條云城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經論證后,云城區政府應當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云城區政府應當將征詢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云城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八條云城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云城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九條根據被征收人對“三舊”改造的意愿和對該項目“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意見,由云城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拆遷)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同時應當做好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得改變房屋、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用途;不得搶建、搶種、搶搭。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權限,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或建設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審批;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
(四)房屋的分割、轉讓(繼承、遺贈、司法裁定的情形除外)、租賃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六)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的辦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拆遷)單位擬訂“項目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時,對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及房屋裝修補償等,原則上按以下辦法擬定。
(一)貨幣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項目開發單位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二)產權調換。根據項目被征收(拆遷)房屋不同情況,項目開發單位原則上不超過以下標準進行產權調換:
1.對商品房、房改房、集資房,原地產權調換的按照套內面積1:1比例回遷安置,異地產權調換的按照套內面積1:1.3比例回遷安置。
2.對獨幢私人樓房,根據建成樓房的不同情況,原則上按以下比例調換:
(1)建成一層的樓房,按建筑面積1:1.6比例回遷安置;
(2)建成二層的樓房,按建筑面積1:1.3比例回遷安置;
(3)建成三層的樓房,按建筑面積1:1.2比例回遷安置;
(4)建成四層的樓房,按建筑面積1:1.1比例回遷安置;
(5)建成四層以上的樓房,按建筑面積1:1比例回遷安置。
(三)房屋裝修、裝飾、裝潢、果樹青苗補償。根據項目被征收(拆遷)房屋的不同情況,原則上按照市、區政府現行的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文件中有關房屋裝修、裝飾、裝潢、果樹青苗補償標準執行,上浮不得超過20%。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檔案,并將有關征收情況在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市和區兩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房屋征收(拆遷)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依申請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云浮軍 分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省駐云浮單位,各人民 團體,各新聞單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11月5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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