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參考: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拆遷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以下簡稱城市房屋拆遷),其補償評估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屋價格達成協議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由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進行;設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由取得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的估價機構進行。取得二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的估價機構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分為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成片拆遷和集中安置的,一般應先進行分類評估。
分類評估是指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等類型及環境、設施配套等因素進行的每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
分戶評估是指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建筑面積、成新、朝向、樓層、裝修、環境、設施配套等因素按戶進行的評估。
第六條 實行分類評估的,按以下規定進行: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縣以上報紙、電視上以公告方式邀請估價機構報名申請參與項目評估,估價機構應當將其報名申請同時抄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動員會上如實介紹全部報名的估價機構的情況,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當場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拆遷規模較小或者拆遷戶數較少的,拆遷人也可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估價機構,協商不成的,當場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報名參與該項評估業務的估價機構只有一戶或者無估價機構報名參與該項評估業務時,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兩戶以上估價機構參加抽簽,當場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估價機構確定后,拆遷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評估費用。
第七條 拆遷規模較小、零星安置或者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直接實行分戶評估。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或者抽簽確定估價機構。由拆遷人與估價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并承擔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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