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準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入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憑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載明房屋承租人。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跟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歷史文化特色跟文物古跡。第五條臨汾市建設局是本市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跟監督管理。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縣、區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跟本辦法規定,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街區應當具有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各縣(市)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跟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跟年度規劃。各縣(市)房屋拆遷年度規劃應當報臨汾市人民備案。對涉及拆遷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聞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不得實施房屋拆遷。第七條拆遷房屋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拆遷人允許自行拆遷,也允許托付具有拆遷資格單位實施拆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托付。第八條拆遷人托付拆遷,應當向被托付拆遷單位出具托付書,并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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