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廣安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第四屆廣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廣安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川辦函〔2008〕7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9〕30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5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安市行政區域內,凡經依法批準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統一組織實施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對本轄區內被征地組農民的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部門,負責承辦“兩公告、一登記”、組織聽證、補償安置費支付等征地拆遷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編制、實施,辦理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采取就業培訓等措施促進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就業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經費和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的籌集、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工作。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的選址、規劃設計、質量監管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并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被征地組)的常住農業人口數及花名冊、負責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安置的確認和為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辦理轉非手續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全征組建制調整及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續的辦理及協調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常住農業人口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的審查和確認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被征地組和農民思想工作,組織、督促被征地組按規定推選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并辦理農轉非人員的轉非、保險安置等手續,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使用監管,督促被征地組支持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化解征地拆遷安置中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標準及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等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征收土地面積以具有土地勘測定界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勘測定界規程》進行實地勘測的面積為準。征地地類按照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的標準進行分類。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耕地面積按具有土地勘測定界資質的測繪單位實地勘測面積計算。
第二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林木補償費
第六條征收土地統一年產值,按照經省政府批準后廣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
第七條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塘、庫、堰及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但不計算農轉非人員。
第八條 征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大春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60%、小春按統一年產值的40%標準執行。
在征收土地范圍內間種的林木、樹竹,按1500元/畝的標準補償到被征地組,由鄉鎮督促被征地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權人。補償后的樹竹林木,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對征收土地范圍內間種的林木、樹竹,被征地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眾不愿意按150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鄉鎮、村及所有權人進行實物清點,按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補償費用直接支付給林木、樹竹的所有權人。
成片種植的(0.5畝以上的)防護林、特種林、果樹及其他經濟林木、桑樹、茶樹、園林喬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標準補償。補償后由所有權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九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組,由被征地組扣減勞動力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集體應繳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被征地組要按照政務(村務)公開的要求,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管理情況公開。
第十條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后一次性支付給個人。對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在農轉非手續辦理后1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社會保險機構,作為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個人繳費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給個人作為生活安置費用。不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組在辦理農轉非手續后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監護人。
第三章被征地人員安置
第十一條被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及勞教人員)。
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遷入的農業人口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二條 被征地組下列人員不享受補償安置:
。ㄒ唬墩魇胀恋毓妗钒l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的人員和其他違規遷入人員。
(二)《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ㄈ墩魇胀恋毓妗钒l布之日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干人員和服役滿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征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不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據自愿的原則,可一并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十四條 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的人數,按照征收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組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組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為被征地組總耕地面積除以被征地組總農業人口。
被征地人員的年齡,以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年齡為準。
第十五條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年滿16周歲及其以上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征地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基數為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其中征地單位繳納12%,被征地農民個人負擔8%)。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征地單位從其所得的征地安置補助費中(為扣減個人應繳勞動力失業保險費的剩余部分)代扣代繳,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承擔。征地單位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基數的8%為其建立個人帳戶。
。ㄒ唬└鶕鷾收鞯匮a償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的實際年齡,按照從16周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即滿16周歲繳費1年,滿18周歲繳費2年,以此類推,下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ǘ┍徽鞯卦诔擎偘仓萌藛T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納年限達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調整政策。
。ㄈ┗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數除以計發月數。
。ㄋ模┰谖催_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死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其個人賬戶余額及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ㄎ澹╊I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死亡后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并按規定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六條政府批準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年滿16周歲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本人堅持貨幣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請,經司法公證后,將其安置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標準為征地時所在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補助費的數額。
第十七條政府批準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不滿16周歲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由被征地組直接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征地時所在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補助費的數額。
第十八條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且處于失業狀態并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由征地單位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免費發給《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
。ㄒ唬﹨⒓邮I保險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在依法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后,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為其建立個人繳費記錄,并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
。ǘ┍徽鞯卦诔擎偘仓萌藛T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管理服務等與當地城鎮其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同等對待。但是,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并享受退休養老金待遇的,應停發失業保險待遇。
。ㄈ┍徽鞯卦诔擎偘仓萌藛T失業保險費的繳納,采取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負擔的辦法。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以政府批準補償安置方案時,本人在當地享受全部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其中個人應繳部分,按戶口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1%計繳10年,從本人的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其余部分由征地單位承擔80%、被征地組承擔20%。應由被征地組和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并及時足額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賬戶。
。ㄋ模┓舷硎苁I保險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持《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待遇手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確認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和再就業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當地政府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一次性繳納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本人不繳費。其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從土地收益中列支,其個人參保情況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申報,規劃區域外按項目單獨選址辦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承擔,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一次性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為: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年。
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在城鎮安置的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重新在城鎮就業的,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就業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對上述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根據本人年齡、參保類別及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給予一定繳費年限補助,用于建立醫療保險關系,所需經費城鎮規劃區內批次征地的由政府從土地收益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的,由征地單位承擔,列入劃撥和土地出讓成本。補貼年限: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補貼7年;男年滿18周歲不滿50周歲和女滿18周歲不滿45周歲的人員,補貼5年。
第二十條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所需社會保障資金,原則上由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單位共同承擔。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被征地在城鎮安置人員安置補助費全部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個人繳費部分后不足的部分,由征地單位負責,列入劃撥或出讓土地成本。
第二十一條對家庭確有困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在城鎮安置的被征地人員,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薄
對符合城市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范圍。
第四章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二條征地拆遷補償的建(構)筑物必須具有合法手續、正規成型和有使用價值。所有違法違章的建(構)筑物和廢棄的設施、住宅周圍的自然道路、坎溝、天然石坎(壩)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征地被拆遷戶搬動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遷家移居,每戶一次性發放搬遷(家)補助費,標準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對被拆遷戶的電話移裝、網絡移接,每戶各補償500元,搬遷后保留戶頭,重新安裝時,有關部門只收取搬遷安裝工料費。對有線電視的被拆遷戶,搬遷后每戶補償500元,保留其戶頭,重新安裝有線電視,有關部門所收材料工時費每戶不超過500元。
對被拆遷戶其它室內設施拆遷每戶補償1500元。
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和附屬設施補償標準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標準計算補償。
第二十四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遷的,實行還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實行還房安置的,由實施征地拆遷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徊疬w戶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按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含公攤面積,下同)計算。
被拆遷戶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
被拆遷戶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家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必須是持有合法手續的權利人所屬戶籍登記人員;3.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以下人員享受還房安置,納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計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的被拆遷戶原征地就地農轉非人員;2.長期在被征地組居住的鄉鎮原臨聘的“幾員”、輪換工、下崗職工;3.經原有權機關批準回到原村民小組居住的退休干部、職工、教師等;4.現役義務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及勞教人員。
(二)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規定標準補償收購。
。ㄈ┌仓梅康慕ㄔO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統一組織修建或在土地拍賣時配建或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房安置。
。ㄋ模┌仓梅坑玫貙嵭袆潛芄┑亍
。ㄎ澹┌仓梅康慕ㄔO標準按商品房住宅小區修建,根據規劃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層、小高層、高層;供水、供電、供氣單位確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電、通氣;小區內配套設施齊全。其設計方案由住建部門審查提供,在征求被拆遷戶意見后實施。安置房選址要充分尊重被拆遷戶的意見,充分考慮水、電、氣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
。┌仓梅刻仔头譃3種,按建筑面積計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ㄆ撸┤丝跒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遷戶,可對應選擇兩套達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條城鎮規劃區內商業門面房的認定及補償。
。ㄒ唬┥虡I門面房的認定:位于民政部門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辦理了營業執照、繳納了相關稅費、經營3年以上且仍在經營的門面房,可認定為商業門面房。
。ǘ┥虡I門面房實行貨幣補償,標準為:進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結構補償標準的3倍計算,進深超過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結構補償標準的1.5倍計算。
。ㄈ┍徊疬w戶將原住宅擅自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標準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由實施拆遷的單位組織統一拆除,殘值歸政府。
對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被拆遷戶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實行貨幣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標準補償,自行拆除,并不再選址建房。
第二十七條城鎮規劃區外和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遷,可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標準補償,自行拆除。
被拆遷戶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則上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選址,安排到農民新村或居民點集中建設,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組或被征地組所在的村民委員會調劑解決。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減半補償,但不計算農轉非人員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標準補償。減半補償的費用支付給被征地組,不納入被征地組農轉非人員安置經費,由被征地組按有關規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補償。
被拆遷戶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積人均不能超過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的按3人計算,4人的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按5人計算。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被拆遷戶新建房屋占地、建設的管理和指導,協助辦理建房有關手續。有關部門免收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八條統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設應提前準備,原則上做到先安置、后拆遷,確需過渡的,要落實過渡房源,支付過渡費。過渡費支付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從拆遷還房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過渡費:標準為1?3人的4000元/戶?年,4?6人的6000元/戶?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戶?年。
還房安置的拆遷過渡期不能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過渡費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過渡費。
。ǘ⿲嵭胸泿叛a償安置自拆自建需要過渡的被拆遷戶,由拆遷人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費。
第二十九條征收魚塘按魚塘的水面面積2000元/畝的標準補償魚苗損失費,魚塘的其他附屬設施按廣安市征收土地的地面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執行(見附表二)。
第三十條征收土地涉及到預制場、學校、醫院、敬老院、廠房、水塔、配電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征收土地涉及的桿管線遷移,按以下原則辦理:
。ㄒ唬220V(含220V)以下電力桿線按電桿數量計算,對每桿一次性補助1000元(其桿數為拆遷桿數和恢復新建增加桿線數之和)。
(二)廣播、電視、電話設施拆遷按電桿數量計算,對每桿一次性補助800元(其桿數為拆遷桿數和恢復新建增加桿線數之和)。
。ㄈ220V以上的10kv、35kv等電力桿線和移動、聯通、電信以及國防光纜等通信設施以及輸油輸氣管線和供水管道遷改、文物保護等補償費用,由征地單位與產權單位進行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后拆除。
第五章征地程序
第三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和聽證制度。
第三十三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農民,擬征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由被征地組確認;并按有關規定對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自告知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不得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搶裝(修)飾,否則征地拆遷補償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自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ǘ┺k理戶籍的遷入、分戶。
(三)以擬被拆遷房屋為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告知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本條第三款所列事項,在實施征地拆遷補償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經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后,可到公安辦理戶籍遷入手續。
第三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經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安置、社會保障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鄉(鎮)、村(組、社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公告的不得實施征地。
第三十七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被征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三十八條 依法批準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圍內的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廢,權利人應當將其交由相關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九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章獎勵及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遷單位給予獎勵:
。ㄒ唬┍徊疬w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與征地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按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部份獎勵每平方米40元;被拆遷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與征地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按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部份獎勵每平方米20元;超過上述期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
。ǘ┏擎傄巹潊^外單獨選址項目征收土地房屋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20日內將房屋拆除完畢并經驗收的、還房安置的被拆遷戶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10日內搬遷完畢并將房屋交給拆遷單位的,按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部份獎勵每平方米40元;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將房屋拆除完畢并經驗收的、還房安置的被拆遷戶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15日內搬遷完畢并將房屋交給拆遷單位的,按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部份獎勵每平方米20元;超過上述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三條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對不按規定的標準執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妨礙土地征收、影響工程建設等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搬遷戶其他室內設施”是指除糧倉、灶臺、水缸、圈舍之外的其他室內設施,如洗衣臺、廚柜、廁所、室內照明線路等設施。
第四十五條建設用地項目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的土地補償費用,對失地的國有農場農工(在編制的非農業戶口)安置補助費比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四十六條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補償、社會安置保險政策調整,從其新規定。
第四十八條對本辦法規定之外的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區市縣政府可自行修訂,合理補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14日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廣安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辦法》(廣安府發〔2009〕37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廣安市征收土地地面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2.廣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標準表
3.廣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4.廣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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