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補充規定(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
住房拆遷安置辦法》補充規定(暫行)
《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廣府發〔2009〕10號)實施以來,對推進征地拆遷工作、維護群眾合法利益、保護各類項目依法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但城市規劃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一些特殊情況和復雜問題尚無明確規定。現對《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暫行)。
一、調整農房拆遷安置人員過渡費標準。在廣元主城區內(包括各辦事處),凡農房出租房屋租金超過600元/套?月(按30?/人計,下同),農房拆遷安置人員過渡費由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農房拆遷安置人員過渡費標準。
二、關于被拆遷農房中底層商鋪的補貼。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解決農業人員居住,需拆遷農房中的商業鋪面不得以經營性用房進行補償。但城鄉結合部農房大多建有底層商鋪,只對農房拆遷中租賃手續齊全且在正常經營并具有工商、稅務登記的底層商鋪按8元-12元/??月的標準(根據地段確定)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時間與過渡費計算時間一致,房屋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償。住房出租經營的不予補貼。
三、關于被拆遷農房中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居住人員的安置。對因婚姻和購買戶口等遷進遷出而又在被拆遷房屋中長期居住,但未劃撥宅基地的人員,不得享受35?/人住房和10?/人商業鋪面的無償還房,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統建還房安置方式(二)的規定,以70?/人(磚混結構甲等)的被拆遷房屋折算兌換70?/人的安置住房,被拆房屋還房內的拆遷面積不予補償。其配偶、子女屬城鎮居民,雖在被拆遷房屋中長期居住,但因其生產資料已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不享受安置還房,可根據自愿,按成本價在還建房中購買35?/人住房(不得超購),被拆房屋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償。不愿購買的,被拆遷房屋按標準補償外不再給予任何補償。
四、關于購買宅基地建房和購買農民房屋的補償。對購買宅基地建房和購買農民房屋并辦理了相關建房和產權手續的,按照廣府發〔2009〕10號文件第六條第(四)款“房屋補償在當地同類同級房屋補償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其它附著物按當地同類同級標準執行”之規定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辦理產權手續和建房手續的,嚴格按相關法律政策規定查處到位后,再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以上情況在房屋被拆遷后無其它住房的,可根據自愿,其家庭成員可按成本價購買不超過35?/人住房。購買住房的,原被拆房屋補償不再享受5%的上浮。
五、關于被拆遷房屋基礎挖填方補償。房屋基礎范圍的挖填方,已體現在房屋補償標準內,不再另給補償。對房屋附屬的院壩、通道等挖填方,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道路”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六、調整遷墳補償標準。拆遷墳墓嚴格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償。統一選址集中建新墳地的,包括征地和進場道路建設所需資金,由拆遷業主另行支付,不再從補償中減半扣除,廣府發〔2009〕10號文件執行后,按上述辦法實施的予以認可。
七、執行時間和政策解釋。以上六款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補充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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