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南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充市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系指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實施房屋拆遷,并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拆遷實施單位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承辦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的工作單位。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南充市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順慶區、高坪區、嘉陵區人民政府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區兩級國土、規劃、住建、房管、人社、農業、民政、財政、城管、公安、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密切配合,負責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共同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拆遷實施單位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將拆遷范圍、拆遷實施單位、拆遷期限、補償標準和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實施。
第六條征地公告后,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征(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住宅房產權分割及交易;
(四)租賃房屋;
(五)各類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
(六)水、電、氣、廣播電視、通訊線路等管線安裝。
征地公告后,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征地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七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對部分征地的實行自拆自建安置;對統征村組,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三種方式進行!
第八條選擇貨幣補償的,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房屋拆遷公告時征地范圍內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九條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以產權戶為戶數按下列辦法實施拆遷補償安置:
(一)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區域內,原人均產權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含無房戶),按30平方米/人每產權戶增加20平方米優惠面積套相近戶型還房安置。被拆遷人在30平方米/人之內不支付安置房補差費用;實際還房面積超出30平方米/人且在優惠20平方米面積內,由被拆遷人按建安造價補差,再超出面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差;實際還房面積不足原產權面積部分,由拆遷實施單位按征地范圍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二)原人均產權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而不足45平方米的,每產權戶增加20平方米優惠面積套相近戶型還房安置。原產權面積不支付安置房補差費用;在優惠20平方米面積內由被拆遷人按建安造價補差;再超出面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差。
(三)原人均產權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人套相近戶型還房安置,無優惠面積;被拆遷人在產權建筑面積之內不支付安置房補差費用;原產權面積超出實際還房面積部分,由拆遷實施單位按本地域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四)被拆遷房屋未取得合法產權的,超過應安置面積部分原則上按房屋的殘值進行補償。
第十條還房參考戶型為:一室戶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兩室戶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三室戶建筑面積不超過105平方米。
第十一條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住宅房樓層價差浮動比例為:一樓下浮5%、二樓上浮3%、三樓上浮5%、四樓上浮5%、五樓上浮3%、六樓下浮11%。浮動比例基數為建安造價。安置的住宅房超過六層的,樓層價差另行計算。
第十二條選擇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還房建筑面積與原產權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對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以房屋拆遷公告時間為評估時點分別進行評估,按新舊房評估價差結算;還房建筑面積超過原房產權建筑面積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單價結算補差;不足部分,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結算補償。
第十三條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提前搬遷獎金,獎金標準為:按搬遷通知書發布的搬家時間之日起20天內搬遷的,每提前一天按5元/平方米計發獎金;逾期不享受提前搬遷獎金。
第十五條住宅房的被拆遷人按本辦法的規定選擇產權調換,拆遷實施單位未及時還房的,可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房或由拆遷實施單位提供周轉房過渡。
第十六條在過渡期限內,住宅房的被拆遷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房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支付住宅房過渡補助費;由拆遷實施單位提供周轉房的,拆遷實施單位不支付住宅房過渡補助費;屬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十七條還房公告的安置結算期滿1個月后,終止發放住宅房過渡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實施單位對住宅房被拆遷人,應當給予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住宅房過渡費標準執行);對非住宅房被拆遷人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3個月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十九條附屬設施及自拆自建的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的安置房為一套的,被拆遷產權房屋原有的水、電、氣、電視閉路線、通訊等設施,在還房安置時由拆遷實施單位予以恢復;新增的水、電、氣、電視閉路線、通訊等設施,安裝費按物價局核定的標準由被拆遷人減半繳納。被拆遷人選擇的安置房為兩套及以上的,其中一套安置房由被拆遷人減半繳納水、電、氣、電視閉路線、通訊等設施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一條建設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依法實行強制搬遷。
第二十二條拆遷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辦公用房、公益事業用房,采用貨幣補償,支付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使用。拆遷后確需辦公、公益事業用房的,由轄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第二十三條對取得項目立項、規劃、土地、房產、工商、稅務等合法批準手續屬歷史遺留問題的鄉鎮企業,按照貨幣補償的原則進行補償。
第四章房屋權屬確認
第二十四條征地被拆遷房屋產權確認的主管部門為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合法有效的房產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無合法有效房屋產權證書需要確權的,由國土、建設、規劃、房管及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共同研究確定。
征地公告前,因離婚、分割等需要分戶確認房屋權屬的,可持相關資料申請確認房屋產權。征地公告后3個月內,因婚嫁、依法出生登記入戶的人員應享受宅基地而未審批的,經國土、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全家出生、正常遷入人數與遷出和死亡人數相抵扣后,多余人數在現有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內按樓房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非樓房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房屋產權建筑面積,其確認房屋產權建筑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戶實建房屋面積。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宅基地及房屋:
(一)城鎮居民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購買房屋的(依法繼承的除外);
(二)戶口不在被征地所在村組,且未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住房已轉讓、贈與的;
(四)在本市已享受過政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五線”(紅、黃、綠、紫、藍線)和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建房的;
(六)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七)擅自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八)超過臨時用地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九)經批準已建新房,舊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
(十)其他依法應予拆除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夫妻雙方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離婚分戶的,不能重復享受安置還房。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涉及的移民拆遷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城市規劃區外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對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揚獎勵;對不按規定標準進行補償安置,損害國家利益或被拆遷人利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布前,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政策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附件:南充市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附件
南充市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一、自拆自建農房補償標準表
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元/平方米)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元/平方米)
框架790-880穿逗、土木370-420
磚混630-760偏房190-230
磚木480-560簡易偏棚80-160
二、房屋殘值補償標準表
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元/平方米)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元/平方米)
框架300穿逗、土木150
磚混220偏房100
磚木180簡易偏棚60
三、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項目類型單位補償標準(元)備注
圍墻土圍墻平方米35
磚石圍墻立方米110
固定灶土灶座280含碗柜
為一套
衛生灶400
固定洗衣臺座200
磚(石)柜個300
固定水缸個300
四、房屋建安造價補差標準 規劃區內房屋建安造價補差按760元平方米標準進行補償。
廣東稅務局官網登錄入口:ht
時間:2024-02-12 06:0:16最新實時熱點話題素材
時間:2023-12-31 07:0:4910月的新聞時事熱點
時間:2023-12-29 08:0:51福建志愿服務網登錄入口:h
時間:2023-09-20 1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