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來,遂寧市積極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既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全面推行公告征地制度。由各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內無異議,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過公告征地增強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全面禁止協議征地。
二、調整征地統一產年值標準。為確保統一年值科學、合理,符合征地工作實際,我市對2010年制定的征地年產值標準進行調整,新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4個等別比原標準分別上漲了29.11%?30.23%,平均上漲幅度為29.77%,目前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待批。新的標準更準確反映了我市農村生產狀況和農民生活水平,待省廳審批后將嚴格實施。
三、嚴格實行被征地農民社保。將社保方案納入征地實施方案范圍,社保和征地同時進行。人社部門根據擬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及社會保障人數,編制社會保障方案。對被征地農民社保不落實的,不得實施土地征收。
四、強化被征地農民法律救濟渠道。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縣級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通過行政復議手段糾正征地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引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問題依法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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