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者,是指經過一定選拔程序被各街鎮社區工作者服務站錄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區為基本服務區域,為居住在小區內的各類人群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協同治理)與其他公益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目前我們所說的社區工作者一般指的就是居委干部。社區工作者工資待遇目前跟大學生村官相差不多,各省市、各區縣的工資待遇并不相同。那么重慶社區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標準是怎么樣的?社區工作人員有沒有編制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重慶社區工作人員的待遇標準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大刀闊斧砍掉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村(社區)證明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清單管理
經全面清理,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要求辦事群眾提供的村(社區)證明事項共47項。對有法律法規依據、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確需村(社區)提供的12項證明事項予以保留并整合規范為10項,制定《重慶市村(社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以下簡稱《保留清單》,見附件1);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響群眾辦事創業的35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制定《重慶市村(社區)證明事項取消清單》(以下簡稱《取消清單》,見附件2)。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無證明”的要求,對未納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一律不得要求群眾提供或變相提供,村(社區)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對國家部委、外。▍^、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納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村(社區)本著便利群眾的原則據實提供。對民商事主體或其他社會組織要求辦事群眾提供的證明事項,屬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范疇,由村(社區)依法據實提供。
各類民商事主體或其他社會組織要自行組織清理規范,加強自律,經清理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應當規范文本樣式,簡化辦理程序,切實方便群眾辦事創業。
二、完善配套措施
對納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規范證明文本樣式,簡化辦理程序,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據。對需要村(社區)簽字、蓋章的證明材料,應制作統一規范的表單樣本。以上文書均應主動在政府公眾信息網、服務場所、辦事窗口、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同步公布,方便群眾獲取、查詢、辦理。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辦事服務大廳設置自助查詢打印終端,為辦事群眾提供一站式、一鍵式個人信息查詢和打印服務。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要組織對相關業務辦理人員和村(社區)工作人員開展專題培訓,并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
對《保留清單》之外的證明事項,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堅決予以取消,及時梳理修訂依據文件、調整工作職能職責、更新辦事材料要件、優化工作流程、修訂辦事指南、夯實監管責任,不得因取消證明事項而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或提供服務,造成群眾辦事無門或產生新的不便。
三、健全動態管理機制
由市民政部門牽頭建立健全村(社區)證明事項清單動態管理機制。對因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以及“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等原因確需新增或取消的證明事項,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經市民政部門會同市編制、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核,報請市政府審定后實施。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增設要求村(社區)開具涉及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各類證明。
四、創新管理方式
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著力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政務信息系統整合、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從源頭上消除或減少證明需求。對與群眾辦事創業關系密切的自然人(法人)基本情況、社保、就業、民政、教育、醫療、計生、產權等信息,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切實加強數據采錄更新,使證明信息查有所據。對將其他部門和單位數據信息作為辦理要件的,設置該辦事材料要件的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銜接,推動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料互認、協同辦理;暫不能實現的,設置該辦事材料要件的部門和單位要建立數據信息協查、調取機制,不能要求群眾多頭跑路、自尋證明。要依托全市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推行“網上開證明”服務,積極探索“網上申請、在線受理、快遞送達”的服務模式。要引入個人承諾等誠信機制,通過當事人“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證明材料,加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五、嚴格責任落實
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持續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落實,確保在2018年5月底之前將保留事項規范到位、取消事項執行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確保政策落地見效。市政府督查室要將貫徹落實情況納入“放管服”改革任務督查范圍,通過調查走訪、開通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等方式,對工作進展、成果落實、問題整改等開展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對繼續要求群眾提供《保留清單》之外證明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經監督檢查或群眾舉報2次以上且查證屬實的,將予以通報,并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