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有哪些?一生只能領取一次失業金嗎?
說起領取失業金還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先說一說我自己的親身經歷吧,也好讓大家對失業金怎么領取,能不能領取有一個直觀的概念。
去年我女兒因工作單位經常強迫加班,沒辦法因身體受不了就主動辭職了,由于找新的工作有一個過程。于是我們就與人社局聯系能不能領取失業金的事?人社局的人告訴我們只要帶上相關的證件就可以辦理。
下面是有關辦理的條件: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7天內進行備案,之后在60天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領取手續。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也就是說只要滿足條件,一生可以多次領取,但累計領取不能超過兩年。
于是我們先到街道辦去辦失業登記,街道辦的人問了情況之后告訴我們,讓我們先到人社局問一問女兒所在單位有沒有給她在人社局辦理失業登記,如果沒有的話辦了失業證也沒有用。
我們再次聯系到與單位對口的社保局,社保人員告訴我們女兒所在單位沒有給她辦理失業登記,讓我們和單位溝通一下,并說這個錢不由單位出而是社保部門出,應該可以通融一下。
于是我們聯系到單位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說你是自愿離職的不行。不是長期讓人加班誰愿意離職呢?后來我弄明白了,單位不登記是擔心我們拿到辭退女兒的證據找法院申請賠償。 雖然我反復跟他解釋我們是為了申領失業金,決不會申請賠償,可他還是不同意,我們只能放棄了。
看來每月從工資中被扣走的失業金是不指望領到了,說簡單一點,想領取失業金就只能等到單位開除或者被辭退,可我女兒也說了,一個被單位開除或辭退的人,想找下一份工作幾乎就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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