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里的失業保險,是給那些因被辭退或者工作單位破產等原因失業的人的社會救助,但是有的人會發現,前后兩次失業,領取的失業金月份不一樣,這是怎么回事?原來領取失業保險后繳費年限就停止累計了,重新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那么濰坊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呢?濰坊失業金領取標準有哪些政策規定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濰坊失業金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一、山東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調整各市失業保險金標準。
據悉,山東省自2007年至2015年已連續9次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今年,在綜合當前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較大幅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這次調整后,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平均達到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標準平均增加50元。
結合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山東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檔次確定為3個,分別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其中,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濰坊、威海執行每月950元標準;棗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臨沂執行每月900元標準;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執行每月850元標準。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山東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因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愿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以及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所以您可以去辦理失業登記,填寫求職要求,按規定領取失業金。
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注: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標準,按照高于失業人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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