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5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為1350元/月。因此,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將相應由原904元/月調整為1080元/月,從5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
江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江門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
(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5)本人社會保障卡原件;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7)如申請回戶籍所在地領取的,應提供戶籍證明材料;
(8)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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