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失業保險金上調近兩成
近日,江門市人社局發出通知,調整江門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據悉,從今年5月1日起,江門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3元/小時;與此同時,江門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原來的904元/月調整為1080元/月,上升幅度近20%。
據介紹,即日起,失業人員無需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業務,全市39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直接為失業人員提供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失業保險金申請、每月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審核簽到、“一對一”就業幫扶、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核定等業務的“一站式”服務。全市39個受理失業保險申請業務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網點及聯系電話,可登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查詢。
據悉,失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另外,有以下六種情形將停發失業保險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重新就業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金);應征服兵役的;居境外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
同時,江門市人社局還提醒參保人,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先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另外,領取當月失業保險金,同時當月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由次月起停發其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已退回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可享受待遇的累計月數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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