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存在上下限
日前,有江門市外來務工人員致電咨詢:“如不能在參保地按月辦理領取資格驗證的,是否可以選擇其他方式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此,江門市社保局回應解釋,符合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非本省戶籍的務工人員,如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向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后,將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失業保險關系。
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相關
據7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乘以繳費年限計算,不滿一年的則不計算年限。
若出現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按未領取期限月數乘以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5%的積計發,繳費工資記錄不足12個月的,則按實際月數平均繳費工資計發。
案例
今年45歲的吳阿姨,近期因所在企業經營不善倒閉,自今年9月份起就失業了,她計劃回安徽老家照顧孫子。因此吳阿姨打算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回老家,避免辦理轉移接續關系的麻煩。
由于吳阿姨在企業工作了40個月一直都有參加失業保險,因此據規定,以吳阿姨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3000元計算,則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就是吳阿姨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3年(即:3000×40%×3=3600),能領取3600元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金額存在上下限
從市社保局了解到,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低于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于24個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總額的,按24個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總額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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