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申請條件:
2020年3月至12月,在省本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一直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二、補助標準:
1、在省本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一直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2、對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累計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3、對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累計參加失業保險不足一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0%。
4、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1次,審核通過后當月或下月開始按月發放,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出現以上停發失業補助金情形,領金人員須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備案,并主動退還違規領取的失業補助金,隱瞞不報造成基金損失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情形依法嚴肅處理。
5、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入(轉出),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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