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湖南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湖南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湖南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業的,剩余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且滿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指下列人員:
1. 終止勞動合同的;
2.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 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 重新就業的;
2. 應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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