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領取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連續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天水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是什么?從上可知,天水市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為職工已經參保并繳費滿1年,且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同時還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的要求。領取的標準則是按職工在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來決定的,職工最多可以領取到24個月的失業金。
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連續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發放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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