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生育醫療待遇費用報銷辦理程序:
申領條件:
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⑴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含政策外懷孕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⑵參保人在生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生育前一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連續繳納社保滿12個月(中間中斷不超過3個月,視作連續),且生育前一月還在繳納社保的,才能報銷國家規定標準的100%。
如果說你現在中斷已超過3個月,就是說之前已繳納的社保視作中斷了,要重新連續繳納12個月才能報銷國家標準的100%。
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