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人社局發布文件,上海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新規將從7月起施行: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新規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據了解,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今年,上!蛾P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新規,正常參保繳費且用工規范、依法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的用人單位而言,不會受到影響;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這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也將促進用人單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新規亮點
1、對女職工: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定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2、對單位:對于正常參保繳費且用工規范、依法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的用人單位而言,不會受到影響;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這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也將促進用人單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適用對象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或流產發生在7月1日以后的女職工。
案例解讀: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任一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本市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1
2、符合以下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
申領地點:就近的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申領時間: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無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攜相關材料辦理。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十二周之內去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登記(拿著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計生辦會給個聯系卡
2、拿此聯系卡去地段醫院進行初次產檢領孕產婦保健手冊(俗稱小卡)
3、在16周內拿著小卡去你想生產的醫院建大卡,產檢。
4、生完寶寶后,到各區社保中心領取生育基金。
其中,產檢是不能用醫?ǖ,但是生產時可以用醫保卡。生育基金包括你產假時的工資即生育生活津貼(晚育順產4個月,晚育剖產4個半月,工資以你交社保的基數為準,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資),加3000塊醫療補貼。如果單位有另外幫你們買商業醫療保險的話,可以拿著醫療收費單去保銷。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2)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3)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4)不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5)《關于上海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22號〕實施前已按《關于頒發上海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39號〕規定參保,且通知實施后未中斷繳費的人員。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