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口計生委:
為進一步方便生育婦女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或生育醫療費補貼,簡化申領程序,現就辦理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
二、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辦理申領手續時需填寫《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婦女本人身份證及本人實名制的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2、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3、生育婦女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獨生子女證》。
經批準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失業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經失業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
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三、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手續,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工作的審核,及時將生育婦女的《生育醫學證明》復印件及其戶籍地址通報給所在地的區(縣)人口計生委。各區(縣)人口計生委應當加強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工作的事后監督,如發現計劃外生育的婦女冒領或騙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應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查處。
五、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辦理計劃生育審核手續的規定》(滬人計生委[200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