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申報社保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關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實行按年申報的通知》(鎮勞社函〔2009〕14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蘇人社規〔2016〕1號)等規定,參保單位應按規定如實申報201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申報范圍
市區所有參加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勞務派遣和勞務代理的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
三、申報口徑
1.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2018年申報繳費基數的上限暫為18171元/月,下限暫為3360元/月。企業單位參保人員2018年申報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8171元/月,下限為2940元/月;靈活就業人員的申報繳費基數為2940元/月至6057元/月之間分十檔確定。
2.參保單位以本單位所有職工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間工資性收入總額為基數預申報其201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實際工資總額與預申報有差額的可以再進行結算。
3.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單位)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國家和省規定的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繳費月數(全年為12個月)計算工資總額,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口徑一致。
4.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國家和省規定的績效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繳費月數(全年為12個月)計算工資總額,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口徑一致。
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2017年11月基本退休(職)費與退休人員補貼之和計算,單位自行發放的費用暫不納入申報基數。省級駐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申報口徑相同。
6.企業單位參保人員:按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7〕60號)的規定,職工工資收入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性收入等。
7.企業單位(含事改企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11月份發放退休費確定基數統一申報。12月新增退休人員按核定的退休費申報。2017年12月到齡退休的人員,辦理養老退休手續后,視同新增退休人員,按核定的退休費申報。
8.用人單位新增人員:2017年10月后新增人員,按本人實際所得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乘以12申報2018年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繳費基數下限。2018年1-12月新增人員,按本人參保首月所得工資總額計算2018年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繳費基數下限。
9.靈活就業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申報2018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醫療保險繳費同時進行。醫保全年繳費金額從4057.2元至8358.7元分十檔,全年費用應于2017年12月底前一次性繳納,本月起應在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里預存足夠金額,便于相關銀行按時扣款。
10.特殊人員:難以核準工資的企業職工、1-6級傷殘軍人、離休遺屬按全省上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57元/月申報繳費基數。納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困難企業職工、“三無”人員按不低于2940元/月的標準申報繳費基數。
11.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在中國境內就業的,應當依法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如沒有辦理參保手續的應先補辦參保,再辦理繳費基數申報,申報口徑按本通知規定。
12.上級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新規定時,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四、申報方式
2018年社保繳費基數采用網上申報,用人單位需按《鎮江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業務辦事規則》辦理網上申報業務,同時按規定上傳附件材料:
1. 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
2. 參保人數少的單位(10人及以下),上傳申報期間內職工本人簽字的工資表;
3. 參保人數超過10人的單位,上傳《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情況公示》及《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公示證明書》;
4. 其他與繳費基數申報有關的材料。
五、申報要求
1.參保單位應網上申報本單位職工2018年度繳費基數。
2.參保單位申報下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時原則上應繳清各項社保費。
3.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須經職工本人簽名或采用公示方式確認。
4.參保單位應按時申報繳費基數,逾期不申報繳費基數的單位職工無法預劃2018年度醫保個人帳戶,由此造成單位職工無法看病就醫等后果,由用人單位負責。
5.參保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對提交的相關報表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所申報的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必須按規定予以公示,接受個人監督。2018年度市人社、財政、審計等部門組成的稽核組繼續對各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進行稽查,對瞞報或者漏報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6.對地稅計稅工資高于社保繳費基數的,應按計稅工資作為社保繳費基數。
7.市區經辦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賬冊、會計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