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指導意見》(粵府辦〔2015〕4號)精神,加強我市小微企業規范升級為上規模企業扶持資金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
2018年期間,我市新發展入庫的工業、批零住餐業、建筑業和重點服務業企業。
第三條 扶持標準
(一)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小微型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1.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工業企業、批零住餐企業、重點服務業企業、資質內建筑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人民幣。
2.對首次實現上規模的企業,同時其主營業務收入(或產值)、納稅等同比增速達到一定水平以上的(具體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當年企業平均增速為測算依據另行確定),給予額外獎勵扶持:
(1)工業企業再給予10萬元額外獎勵;批零住餐企業、重點服務業企業、資質內建筑業企業再給予5萬元額外獎勵。
(2)對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按照該企業上一年度繳納貸款利息總額(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不含上浮利率部分,以及逾期利息和罰息)最高80%給予貼息。
(3)單個企業只可在兩項額外獎勵中選擇其中的一項,不得重復申請。
3.單個企業該年度獲得扶持資金總額(含一次性獎勵和額外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對于政策實施年度內首次實現“小升規”,第二年繼續保持為規上限上企業的,并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或產值)、納稅等同比增速達到一定水平以上的(具體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當年企業平均增速為測算依據另行確定),繼續給予貸款貼息補貼。
1.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按照該企業上一年度繳納貸款利息總額(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不含上浮利率部分,以及逾期利息和罰息)最高50%給予貼息。
2.單個企業該年度獲得貼息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依法經營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財務制度。
(二)2018年年度內達到指定標準: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
(2)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法人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法人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企業。
(3)重點服務業企業:轄區內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或年末人員50人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等行業;轄區內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50人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4)資質內建筑業企業:具有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擁有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筑業法人企業。
(三)企業按規定申報納入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并經統計部門審核確認。
(四)申報貸款貼息的,企業貸款銀行必須是各商業銀行在江門的分支機構或江門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企業當年度繳納利息總額為依據,沒有發生過逾期或其他失信行為。
第五條 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序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全市“小升規”申報工作。具體申報時間以通知為準。程序如下:
(一)各市(區)統計部門出具上一年度“小升規”企業名單。
(二)各市(區)稅務部門在同級統計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小升規”企業名單基礎上,出具相關企業營業收入及納稅情況。
(三)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同級統計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小升規”企業名單,發放一次性獎勵。額外獎勵在同級統計部門提供名單的基礎上,根據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的營業收入以及納稅等情況進行發放。
(四)符合貸款貼息申報條件的企業自愿申報,將完整的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含電子版)裝訂成冊報送企業所在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貸款貼息的視為放棄額外獎勵申報。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
(五)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
(六)公示完畢后,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屬地財政部門將審核結果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匯總審核結果后報送市財政局。
第六條資金撥付
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企業,市財政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匯總的審核結果與各市(區)據實清算。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江門市新增上規模企業扶持資金真實性承諾函;
(二)《江門市新增上規模企業貼息扶持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獲得貸款以及繳納利息的相關憑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享受一次性獎勵及額外獎勵的企業只需提供第(一)項材料。申報貸款貼息的企業需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相關材料要求具體以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 扶持資金申請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對上一年度實現“小升規”的企業進行獎勵扶持。具體時間和要求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通知為準。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視為企業自動放棄申請。
第九條 2018年度后的扶持資金由江門市本級、各市(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條 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負責做好扶持資金申報資料存檔工作,負責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等工作,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準確發放。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不定期對獲得扶持資金的企業進行檢查,防止虛報騙取扶持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各市(區)政府要以主營業務收入1000-2000萬的小微工業企業、批發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2000萬元或、零售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300萬元—500萬元、住宿餐飲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50萬元—200萬元、規模以下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800萬元—1000萬元重點服務業企業及已有資質和項目但沒有申請納入統計范圍的建筑業企業為重點培育企業,促進小微企業規范上規模發展。
第十二條 扶持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扶持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江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扶持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江經信中小〔2017〕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