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以下簡稱粵府〔2018〕114號文)、《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工作的意見》(珠府〔2015〕71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號)和《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進一步促進就業十條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號,以下簡稱珠府函〔2018〕524號文),根據《關于明確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4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珠海市創業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符合規定的各項創業補貼原則上先從中央、省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按《辦法》規定從市、區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支付。
二、殘疾人創業補貼按我市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辦法未列有《辦法》補貼項目或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辦法同類創業補貼項目補貼標準低于《辦法》規定的,按《辦法》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先按規定從中央、省就業(創業)專項資金支付,不足部分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農村低收入群體的創業補貼先從本市財政安排幫扶農村低收入群體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從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補貼條件、標準和申領程序按《辦法》規定執行。
三、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類補貼的,不再按《辦法》規定享受相關補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同一項目就業(創業)專項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按就高不就低標準執行,不能重復享受。此前享受各項創業補貼未滿期,且符合補貼條件的,可按規定繼續申請補貼。在校學生不享受初創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創業失敗社會保險補貼。
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補助項目從中央、省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支出,補貼對象、條件、標準和申領程序按《辦法》規定執行,其中超出省規定補貼標準部分從市、區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市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的補貼對象、條件、標準和申領程序按《辦法》規定執行。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制定本區創業補貼辦法,并抄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五、本市戶籍人員(含本市生源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特別規定除外)以戶籍劃分為各區人員來源,其中香洲區戶籍人員從市屬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劃分為市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六、創業培訓機構開展創業培訓前,需先按有關規定辦理開班備案手續,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不給予補貼。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開發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納入省、市創業培訓(實訓)補貼范圍,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創業導師(專家)交通伙食費補貼,按照珠海市創業導師(專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成功創業時間為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證成立時間。《辦法》所規定涉及的就業失業登記(含個人身份證號碼、就業創業證)、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信息,以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區經辦機構”)核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為準,無需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有特別注明除外)。
九、申請人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申請人在申請補貼時無需再提供稅務登記證。
十、負責管理市、區創業孵化基地的營運機構可為入駐基地的申請人提供代辦理申領各項創業補貼業務,代辦理業務時應提供申請人委托書。
十一、申請人逾期(特殊原因逾期除外)未申領創業補貼的,視為自動放棄創業補貼,放棄創業補貼時段不計算享受補貼期限(不含一次性補貼、獎補和資助)。
十二、在本市自主創業的留學人員,同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已享受本市同類創業扶持政策的,不得在本《辦法》重復申領。留學人員在申請創業補貼時,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和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
十三、符合《辦法》相關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可同等申領相關創業補貼。申請補貼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港澳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還需提供畢業證和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相關輔證材料。
十四、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同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政策。
十五、本《辦法》中所稱的高校畢業生,除特別注明外,是指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含港澳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學年是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應屆是指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畢業5年內是指畢業之日至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之日不超過5年。
十六、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體狀況、家庭因素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同時已辦理失業登記并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困難的下列人員:“4050”人員(指女性40-50周歲、男性50-60周歲人員);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農村低收入群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的原《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鄉復退軍人;殘疾人;刑滿釋放5年以內的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精神病康復人員;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同一戶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請人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認定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費用門診病種),本人已辦理失業登記滿3個月;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持《廣東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有效期內)享受我市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創業扶持政策。
十七、初創企業是指注冊登記3年內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
十八、申請人申領創業補貼時,就業登記時間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間不一致的或就業登記單位與社會保險登記單位不一致的,應按規定修改一致后申領創業補貼,享受創業補貼以在申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為準。
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給予創業補貼。
申請人申領創業補貼的年齡為女性不超過50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
十九、申請人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和租金補貼等所需社會保險憑證,初創企業屬于《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的“用人單位”的,以用人單位應參保人員在本市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作為社會保險登記憑證;屬“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市社會保險記錄申領補貼,或可憑本人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聲明申領除社會保險補貼以外的創業補貼。
二十、已在市就業創業補貼資金審核信息系統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并通過初審,或經辦機構在其他信息系統可查核申請人申請補貼相關輔證材料的,不需申請人再提供相同或相應的紙質材料。信息系統無法查核申請人申請補貼輔證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辦法》規定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二十一、申請人應嚴格按規定申領創業補貼,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涉及復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備查。市、區經辦機構要加強創業補貼審核,發現申請人弄虛作假,已騙取、套取創業補貼資金的,由經辦機構提請同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追回,并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同級社會信用建設部門將其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同時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經核實騙取、套取創業補貼資金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從核實之日起五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各項創業補貼。
各級財政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確保資金審核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十二、各區財政部門應足額安排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確保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貼落實到位。本《辦法》規定由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對香洲區補助部分,由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當年9月30日前(特殊情況的可延至當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區財政撥付各項補貼資金憑證以及有關補貼項目人員花名冊復印件(加蓋公章)等相關材料。創業補貼已使用中央、省就業專項資金的,市財政不再給予轉移支付補助。
二十三、中央、省就業(創業)專項資金支出的審核程序和監督管理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市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支出的審核程序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規定執行;區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支出的審核程序和監督管理按各區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機制,確保使用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應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審計監督。
二十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法規范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發放臺帳,加強創業補貼審核抽查力度,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申請人可從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下載創業補貼表格。
二十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創業工作需要和中央、省就業(創業)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各項創業補貼對象、范圍、標準和申領程序。
二十八、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十九、本《通知》從9月11日起執行。有效期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本《通知》實施前,申請人符合粵府〔2018〕114號文和珠府函〔2018〕524號文規定,且申領創業補貼低于本《通知》補貼標準的,可在本《通知》實施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差額部分的創業補貼,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創業補貼;符合粵府〔2018〕114號文和珠府函〔2018〕524號文規定,在本《通知》實施后提出申請的,按本《通知》執行!蛾P于印發珠海市創業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號)同時廢止。